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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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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

除《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擬在香港以藥劑師身分執業,須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

申請人必須令管理局信納其身分及良好品格,並且符合下文詳述的資格、考試及訓練規定,方有資格註冊為藥劑師。

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準則的其中之一:

(a) 在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修畢全日制課程後,持有該大學所頒授的藥劑學學位;或
(b) 非本地申請人必須完成不少於三個完整學年的全日制藥劑學大專教育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並通常於其完成教育課程的國家,已註冊為藥劑師或已取得註冊為藥劑師的專業資格。

考試

申請人必須通過管理局的三科筆試,即「香港藥劑法例」、「藥劑執業」及「藥理學」。各科考試均以英文進行。

申請人如持有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所頒授的藥劑學學位,可獲管理局酌情豁免通過管理局考試的規定。

訓練

申請人如在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修畢全日制課程後,持有該大學所頒授的藥劑學學位,須於香港接受管理局認可的訓練,為期長短由管理局決定,通常為一年,當中包括可享有不多於四個星期的假期。 詳情請參閱藥劑師實習培訓計劃(適用於本地藥劑學畢業生)

非本地申請人須已於其完成藥劑學課程的國家或另一國家,接受相關的註冊前訓練,以及/或具備相關的註冊後經驗,合計為期不少於一年(包括可享有不多於四個星期的假期)。

該為期一年的註冊前訓練及/或註冊後經驗,須包括合計為期不少於六個月直接為病人提供護理服務(即在社區藥房或醫院藥房提供服務)的經驗。

申請人的訓練及經驗如少於一年,或可獲管理局酌情准許參加管理局考試,並在通過考試的所有部分後,向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連同任何額外文件,證明其在該時間之前獲取的訓練及經驗的合計期。如申請人的合計訓練及實際經驗仍未達到管理局的註冊規定,便須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接受一段指明期間的管理局認可訓練。

申請人在涉及直接為病人提供護理服務的環境中的訓練及經驗如少於六個月,或可獲管理局酌情准許參加管理局考試,並在通過考試的所有部分後,向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連同任何額外文件,證明其在該時間之前,在涉及直接為病人提供護理服務的環境中獲取的訓練及經驗的合計期。如申請人的合計訓練及實際經驗仍未達到管理局的規定,便須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在涉及直接為病人提供護理服務的環境中,接受一段指明期間的管理局認可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