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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 (批發牌照)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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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藥劑業及毒藥(批發牌照)委員會根據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香港法例第138A章)
第26條,執行下列職能:
(a)
在委員會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審議及批准批發商牌照的申請;及
(b)
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26條指明的情況下,撤銷批發商牌照,在訂明期間內暫時吊銷批發商牌照,向有關持牌批發商發出警告信或更改施加於批發商牌照的牌照條件。
成員名單
主席
陳凌峯先生, JP
成員
陳鏡治先生
陳泰夫先生
許敏儀女士
蔡節禮先生
黃騏先生
秘書
劉滿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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