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在委員會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審議及批准藥劑製品製造牌照的申請; |
(b) |
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29條指明的情況下,撤銷藥劑製品製造牌照或在指明期間內暫時吊銷藥劑製品製造牌照、向有關持牌製造商發出警告信或更改施加於藥劑製品製造牌照的牌照條件; |
(c) |
在委員會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審議及批准註冊為獲授權人的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及 |
(d) |
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0F條指明的情況下,取消獲授權人的註冊或在指明的期間內暫時吊銷獲授權人的註冊、向有關已註冊為獲授權人發出警告信或更改註冊為獲授權人所施加的註冊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