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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 (製造商牌照)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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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藥劑業及毒藥(製造商牌照)委員會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香港法例第138A章),執行下列職能-

(a) 在委員會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審議及批准藥劑製品製造牌照的申請;
(b) 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29條指明的情況下,撤銷藥劑製品製造牌照或在指明期間內暫時吊銷藥劑製品製造牌照、向有關持牌製造商發出警告信或更改施加於藥劑製品製造牌照的牌照條件;
(c) 在委員會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審議及批准註冊為獲授權人的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及
(d) 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0F條指明的情況下,取消獲授權人的註冊或在指明的期間內暫時吊銷獲授權人的註冊、向有關已註冊為獲授權人發出警告信或更改註冊為獲授權人所施加的註冊條件。

成員名單

主席 陳凌峯先生, JP
成員 陳醒覺博士
鄭智聰醫生
周聖峰博士
李富榮先生
梁錦堂教授
梁水意教授
劉寒青博士
葉婉婷女士
容兆龍先生
秘書 嚴子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