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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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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第30條成立,負責聆訊和裁定下列事宜:

(a) 就管理局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處所註冊申請或處所註冊續期申請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b) 就管理局對從列載毒藥銷售商名單中刪除列載毒藥銷售商資格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
(c) 就管理局屬下的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惟紀律委員會的決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