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例」)第10A(1)條規定,註冊藥劑師「除非持有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以藥劑師身分執業」。 任何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成功申請註冊為藥劑師的人士,均必需向管理局申請執業證明書,並繳付相關訂明費用,方可在香港執業。執業證明書的簽發收費為港幣520元*。 * 註:隨時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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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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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約九月,所有在藥劑師名冊上的註冊藥劑師均會獲通知續辦其執業證明書。 經網上平台提出申請並擁有「智方便+」戶口的註冊藥劑師,可選擇是否透過指定電子郵件地址收取可攜式文件格式(「PDF」)的電子版執業證明書(「電子執業證明書」)。他們於網上平台遞交申請時,亦可要求同時獲發紙本執業證明書。 未有「智方便+」戶口的註冊藥劑師仍可經網上平台提出申請並支付訂明費用。然而,由於未能提供數碼簽署以作身份認證,他們只會獲發紙本執業證明書(以掛號信件郵寄)。而選擇以自動轉帳或使用一般繳款單繳付申請執業證明書費用的註冊藥劑師,則會獲發以掛號信件郵寄的紙本執業證明書。 繳費方法如下:
如欲獲悉以上繳款詳情,請參閱庫務署網頁。 註冊藥劑師可致電庫務署熱線(2845 8866)或透過庫務署網頁查閱繳款單的付款狀況。 申請人如已繳妥訂明費用,中央註冊室在完成處理申請程序後,便會向該註冊藥劑師發出執業證明書,表明其可以在香港以藥劑師身分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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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註冊藥劑師一經妥為提出申請和繳付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即當作已取得該證明書。 | ||
電子執業證明書與紙本執業證明書有同等法律地位。電子執業證明書帶有數碼簽署和加密的二維碼,以供驗證。查詢者掃描二維碼即可進入管理局網站,核實電子執業證明書的內容(按此查看電子執業證明書樣本及核實資料內容)。 | ||
根據《條例》第7(3)(f)條規定,如註冊藥劑師再沒有在香港以藥劑師身分執業,管理局可指示刪除該藥劑師在藥劑師名冊內的有關記項。因此,如藥劑師未有續辦執業證明書,他 / 她會被視作沒有在香港以藥劑師身分執業,而管理局可在不另作通知的情況下,於藥劑師名冊內刪除該藥劑師的記項。 | ||
請按此查閱有關續辦周年執業證明書及電子執業證明書的常見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