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体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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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体的规管


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通过将医疗气体纳入《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下的药剂制品规管 ,有关规管将于二○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正式生效。

当新规管措施正式生效后,符合药剂制品的医疗气体必须先向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巿场合法售卖或供应。此外,药剂制品的经营商必须先取得管理局发出的相关牌照,方可制造及批发(包括进出口)药剂制品,以及零售含毒药的药剂制品。

因此,管理局已制定相关指南让药商准备及为处所取得相关牌照,以及注册其产品。请按以下连结查阅有关指引︰

指引:

医疗气体注册指南

医疗气体制造丶批发丶贮存和运输指南

香港持牌制造商获授权人及其他关键人员的资格丶经验与培训要求指引


有关医疗气体规管的更多信息,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https://www.drugoffice.gov.hk/gb/unigb/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medical_gases_regul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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