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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通過將醫療氣體納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的藥劑製品規管 ,有關規管將於二○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正式生效。 當新規管措施正式生效後,符合藥劑製品的醫療氣體必須先向管理局註冊,方可在本港巿場合法售賣或供應。此外,藥劑製品的經營商必須先取得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方可製造及批發(包括進出口)藥劑製品,以及零售含毒藥的藥劑製品。 因此,管理局已制定相關指南讓藥商準備及為處所取得相關牌照,以及註冊其產品。請按以下連結查閱有關指引︰ 指引:
醫療氣體註冊指南 有關醫療氣體規管的更多資訊,可瀏覽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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